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鵬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鵬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附表其餘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15號卷)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出處同前)、受刑人所為各次犯行所顯示之人格特性、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之罪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3至9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執行案號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12月30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88號

110年7月14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88號

110年8月18日

高雄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59號

指揮書已開:115.6.2-115.9.1

2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不在本件聲請定刑範圍內)

109年12月30日

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00號

110年3月2日

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00號

110年12月2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號

指揮書已開:117.11.2-118.1.1

118.1.2-118.1.6(併科)

3

詐欺

(原一覽表犯罪日期108/12/12-108/12/30,應更正為108/12/19-108/12/30)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22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二案合併判決,前案紀錄表僅標示第357號)

112年2月24日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二案合併判決,前案紀錄表僅標示第357號)

112年6月14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59號

1.編號3至8曾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2.指揮書已開

119.5.7-121.5.6

4(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30日

5(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19日

6(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22日(原判決108年12月19日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裁定更正為108年12月22日)

7(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22日(原判決108年12月19日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6、357號裁定更正為108年12月22日)

8(原一覽表3)

有期徒刑1年1月

108年12月22日

9(原一覽表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

108年12月22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26號

113年6月26日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26號

113年8月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11號

指揮書已開

121.5.7-1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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