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在偵查中之自白。
⑵告訴人代理人 方靖雯 之指訴。
⑶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車輛動產抵押契
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汽車貸款申請書暨客戶基本資料表各一紙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本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忠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