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32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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