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4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424號上訴人麗晶育樂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14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芳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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