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木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木星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木星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裁定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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