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8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7年9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2月3日以法矯字第0980049089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523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3日法矯字第0980049089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