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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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敏鐘 上列上訴人邱敏鐘與被上訴人 張滄海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陸拾萬元,依原告即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4月5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之匯率為人民幣1元折算新臺幣4.48元計算,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捌萬捌仟元【計算式:600000×4.48=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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