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弓愛玲 被告 弓李麗香
弓彬彬 被告 弓新新 訴訟代理人 唐唯翔 被告 弓力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請求分割遺產,因兩造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2房屋及坐落基地是否屬被繼承人遺產有所爭執,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4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兩造同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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