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楊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750,000元(即第一批地籍土地清冊標號4、5得標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600元。
二、請逕向彰化縣政府調取被告黃O雄之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黃O雄之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兩份。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