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易字第9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蔡志宏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