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原告與被告 梁志宏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3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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