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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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1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昭 台
複 代理人 王文珠
被 告 潘建昌
兼法定代理人 潘德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