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告 江彥欣 被告 王舒婷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向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自民國104年3月6日通知繳納鑑定費後迄今仍未繳費,致鑑定單位無法進行後續鑑定程序,本件訴訟如未預納此費用,將無從進行,特定期命原告預納。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