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20號聲請人 邱徐淑菊 相對人 邱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邱徐淑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徐淑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黃文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