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錫堯
黃惠珍 被告 胡欽能
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贊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邱美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