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告 江彥欣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被告 王舒婷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3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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