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宜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241號、第110年度毒偵字第2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宜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4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2案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分別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一)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凌晨0時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明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搜索而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二)於109年12月22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搜索而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被告上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第424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抽驗1包)至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178號、110年1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337號鑑驗書可稽(參109年度核交字第4245號卷第21頁,110毒偵卷第131頁),則附表編號1至2所示物品已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俱視同毒品。故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殘渣袋│2包(抽驗1包,送驗淨重││││0.0014公克)│├──┼──────┼───────────┤│2│玻璃球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