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珍綺 債務人鄭 湘謙 債務人 林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緣債務人 鄭湘謙 前就讀華梵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為連
帶保證人林麗敏向聲請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聲請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於99學年度第一學期及99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金額共玖萬參仟元整,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9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二項,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詎債務人鄭湘謙自109年01月01日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柒拾伍元正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本案於109年05月06日轉列為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麗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學貸放出查詢單、政部提供之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就貸利率表、戶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7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麗敏、鄭│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91675│湘謙│2月01日起│3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3月25日起│5月05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本案│││││5月06日起││於109年05月06│││││││日轉列為催收款│││││││項)│└──┴───┴─────┴──────┴──────┴───────┘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麗敏、鄭│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之百│││91675│湘謙│1月01日起│3月24日止│分之十│││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之百分│││││3月25日起│5月05日止│之十││││├──────┼──────┼───────┤││││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9%之百分│││││5月06日起│6月30日止│之十││││├──────┼──────┼───────┤││││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之百分│││││7月01日起││之二十(本案於1│││││││09年05月06日轉│││││││列為催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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