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0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0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蕭閔 懇債務人 高瑜婕
一、㈠債務人 蕭閔懇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蕭閔懇、高瑜婕(原名: 高秀蘭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