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吳定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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