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促字第5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57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及未成年子女 廖子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債權人甲○○、債務人乙○○最近兩年內之財產所得資料。
三、具狀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陳明。
四、釋明請求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