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原告所有門牌台南縣善化鎮小新里小新營371-1號房屋
遷出,將房屋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月5日向原告
承租門牌號碼原告所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門牌台南縣善化鎮
小新里小新營371-1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至
97年1月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4500元,租期屆滿
或中途終止租約時,被告應即搬離,將租賃物以原狀交還原
告,不得有任何要求,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詎被告96
年6月5日即未依約按月繳納租金,至今已積欠12期(含租金
6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期),合計為54000元;又被
告尚有1200元之水電費亦由原告代為繳納,上開金額合計
55200元,屢經催繳,均置之不理,經原告分別於96年10月9
日及97年4月9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應繳納積欠之租金及終
止契約,被告或拒不繳納,或拒不收受催告函。原告爰本於
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交
還原告及給付原告5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租賃契
約一份、存證信函二份等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一份、存證信函二份
等件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復未到庭為有利於己之陳述或
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
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一)將台南縣善化鎮
小新里小新營371-1號房屋遷出,將房屋交還原告;(二)
給付原告5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7年7月10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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