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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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6號原告杏發紙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遠藤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蘇育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育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7月2日以「紙巾摺疊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9項,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92744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嗣蘇育仁 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以102年3月19日(102)智專三(三)05055字第102203273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年8月6日經訴字第1020610239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贅載「被告應就第000000000NO1專利舉發事件另為適當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蘇育仁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蘇育仁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