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令潔(原名陳瑋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16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令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2年期滿,扣案(100年度保管字第3328號)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102公克)係陳令潔所有,因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陳令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66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被告應支付新臺幣3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接受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治療、社會復健治療及定期採尿檢驗,嗣被告均已履行完畢,緩起訴期間並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屆滿,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緩續字第4號執行結案等情,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02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
S)鑑驗結果,檢出白色晶體中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0年8月24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660號卷第39頁),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