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羅得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詹淳涵┌─────────────────────────────────────────────────────┐│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日藥本舖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69,134元│HD0000000│103年2月28日│││公司吳政達│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