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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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晏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晏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晏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4-1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件欄僅分別記載「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8647號」、「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6886號」,分別漏載「第11229號」、「第30179號及102年度蒞追字第3號」,均分別補充之),經其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參照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查受刑人余晏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14,經原確定判決法院定應執行刑11年在案)。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3月17日│100年3月17日│100年10月5日│100年8月22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897號│偵字第8647號、第│毒偵字第6971號│偵字第26886號、││││11229號││第30179號、102年││││││度蒞追字第3號│├─┬────┼────────┼────────┼────────┼────────┤│最│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388│102年度上訴字第││實││2150號│3787│號│1443號││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12日│101年2月15日│101年1月31日│102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簡字第388│102年度台上字第││決││2506號│3787│號│5218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28日│101年3月7日│101年2月20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年9月12日│100年8月3日│100年9月21日│100年8月18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6886號、│偵字第26886號、│偵字第26886號、│偵字第26886號、│││第30179號、102年│第30179號、102年│第30179號、102年│第30179號、102年│││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1443號│1443號│1443號│144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決││5218號│5218號│5218號│5218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9.│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9日│100年9月13日│100年8月21日│100年8月5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6886號、│偵字第26886號、│偵字第26886號、│偵字第26886號、│││第30179號、102年│第30179號、102年│第30179號、102年│第30179號、102年│││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1443號│1443號│1443號│144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決││5218號│5218號│5218號│5218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2日│100年8月17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6886號、│偵字第26886號、│││││第30179號、102年│第30179號、102年│││││度蒞追字第3號│度蒞追字第3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1443號│144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決││5218號│5218號││││├────┼────────┼────────┼────────┼────────┤││判決確定│102年12月26日│102年12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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