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87號原告 張瑋豅 被告 蔡維峻
廖峰張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依附件所示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因前揭證據尚有不明,原告應補正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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