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5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