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非調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87號聲請人 蘇洋寬 相對人 吳芝嫻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5條、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地雖登記為臺北市○○區○○○路○○巷○弄○號,然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之實際居住地為新北市○○區○○街○○○號4樓,業據聲請人 陳明 ,有陳報狀在卷,亦有卷附聲請狀及公務電話紀錄所載相對人之實際住所地可稽,足見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永和區,依前述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