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719號聲請人 鄭百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益銘五金國際有限公司」,而聲請人職業為益銘五金國際有限公司之業務員,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佐。準此,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益銘五金國際有限公司,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