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31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王柏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63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柏欽│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24242元││1月2日起│││├──┼────┼─────┼──────┼──────┼───────┤│002│新臺幣│王柏欽│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6606元││11月2日起│││├──┼────┼─────┼──────┼──────┼───────┤│003│新臺幣│王柏欽│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5%│││24509元││10月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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