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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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56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吳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捌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
零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
肆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叁萬玖仟零陸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