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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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來麗滎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來麗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來麗滎(下稱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98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6年12月26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28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6年12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經更定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9年8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報請重核假釋,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6926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6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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