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基相上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基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張基相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84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0年4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
因其另於假釋前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重上更㈥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嗣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42號裁定,與先前所犯之其他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報請重核假釋,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061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