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鄒樹芝 與上訴人 羅彩樺 (原名 羅雲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須當事人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四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係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而聲請人所扶助之被上訴人並未於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有本院上開民事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滕允潔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