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東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