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海商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上更㈡字第1號上訴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