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戊○被告丙○○
乙○○○
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原名 李麗卿 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乙○○○、甲○○(原名李麗卿)、丁○○基於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相同事實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91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有罪在案,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938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