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5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45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16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已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99年8月25日訊問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徐彩芳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016號被告丙○○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66巷56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因不滿甲○○夥同他人欺壓其女 連婉婷 ,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18日19時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79號之「紅心網路咖啡店」(下稱「紅心網咖」)前,徒手毆打甲○○,致甲○○因而受有頭部鈍挫傷、傷部撕裂傷1公分合併感染之傷害。甲○○遂前往廣和骨科外科診所就診,並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警詢及本│證明全部犯罪事實。│││署偵訊中之自白。││├──┼──────────┼─────────────────┤│2│告訴人甲○○於警詢及│1.證明98年10月18日19時許,甲○○於│││本署偵訊中之證述。│紅心網咖前,遭被告毆擊之事實。││││2.被告係因為女兒遭人傷害,而前往紅││││心網咖前找告訴人理論,並動手毆打││││告訴人之事實。│├──┼──────────┼─────────────────┤│3│證人即被告女兒連婉婷│1.證明被告之女連婉婷確有遭人傷害之│││於本署偵訊中之證詞、│事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2.被告確係因其女連婉婷遭人傷害之事│││署98年度少連偵字第27│件,出於氣憤,始對告訴人為傷害犯│││1號起訴書、高雄少年│行之事實。│││法院99年度少護字第17││││號裁定。││├──┼──────────┼─────────────────┤│4│廣和骨科外科診所診斷│1.證明本件告訴人確因被告之傷害行為│││證明書、當事人相對位│,而受有頭部鈍挫傷、傷部撕裂傷1│││置圖。│公分合併感染之傷害。││││2.事發當時被告與告訴人之相對位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檢察官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