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小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小上字第69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庚○○
乙○甲○○丙○○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再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另因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規定,故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規定,作為上訴第二審之理由。如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狀所載,僅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31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小額訴訟之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所載上訴意旨略謂:請鈞院主持公道,憲法基本人權、言論自由及住戶權益必需受保障,不容受損害。本件原審判決理由與事實不符,故法令有誤。被上訴人所提答辯附證未具有理由,其等挾社區管委會職權而傷害住戶(即上訴人),又拿住戶公有之財產要告上訴人,更公告在社區內外上萬人出入可見之處來傷害上訴人,不法明確,需依法負責。原審聽被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內容,誤認出席委員13票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預算支出對上訴人採取法律行動,事實上會中票點多次,12票為無誤,13票之認定有誤。另因被上訴人等為在場較凶惡之人,上訴人始對之起訴,對其餘6人選擇原諒。本件重點在於上訴人為社區權益及保護社區住戶權利下,被上訴人所提證據,錯誤百出,上訴人均未違法,上訴人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報在案。被上訴人未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同意下,通過拿取公有現金10萬元要告上訴人,既違法又無理,更在社區29處公告張貼,不僅傷害上訴人,更傷害到民主法治社會價值。為此,請廢棄原判決並為判決如原訴之聲明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對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法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本件上訴,核其上訴理由,乃係針對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事項而為與事實不符之指陳,其上訴理由狀內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究係違背何項法令?亦未具體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內容。參諸上開說明,其對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事項為抽象指陳,尚不得謂其業已合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張國華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