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月13日犯刑法第268號之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日以96年度六簡字第171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6年6月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