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捌拾玖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扣案之四色牌89副係供被告犯罪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沒收。另扣案之「賭資」新臺幣2.800元、帳冊1本,因被告於本件查獲當時並未參與賭博,而有關被告有無渉犯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嫌部分未據起訴,即與被告本件起訴之刑法第268條前段之犯罪無關,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