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200號
上訴人甲○○
乙○○己○○○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吳小燕 律師 嚴宮妙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複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8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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