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26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仕恩選任辯護人胡坤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仕恩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仕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8月1日裁定羈押,至民國107年10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