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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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3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游智泉
被   告  張育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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