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毒抗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毒抗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毒抗字第108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證幃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毒聲字第98號,民國101年5月16日裁定(聲請案號:
101年度毒聲字第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雖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而經原審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然抗告人目前無業,家中並有高齡父母及三名幼子,亟需抗告人賺錢養家,倘若抗告人受觀察勒戒兩個月,家中經濟將陷困境,而抗告人係一時做錯事,現已知錯悔悟,懇請原諒抗告人之錯誤,撤銷原裁定,若抗告人以後再犯願意接受更嚴重之處罰云云。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抗告人即被告陳證幃於民國101年1月17日6時許,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拘票,前往被告位於新竹市○○區○○路○○○號住所另案拘提到案,經將被告自行採取之尿液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皆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等情,有該中心於101年2月2日出具之原始編號「B-013」號尿液檢驗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而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⑴字第87074574號函附卷為憑,足見上揭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其檢驗結果堪以採信。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附卷可按。依上所述,被告雖於警詢時自承於100年12月5日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惟其於為警採尿之時點為101年1月17日10時,已逾上開函文所述之4日甚遠,是被告於警詢時所供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地,尚難遽採,佐以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足認被告於
101年1月17日10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新竹縣市地區某不詳地點,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至抗告人抗告意旨指稱家中有父母、幼子需要其照顧經濟生活云云,縱屬實情而有可憫之處,然與本件其應受觀察勒戒之事由無涉。原審因而依檢察官之聲請,並依上開法條規定,諭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執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復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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