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魏金有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上訴人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麗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魏金有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上訴人正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邦權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