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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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代表人 李詳林 訴訟代理人 黃麟睎
陳志杰 被告 林秀玉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補陳:被告不服現役申請書、切結書等有原告簽名之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