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17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胡昭偉胡傑綸
黃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伍拾 陸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