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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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 蘇英俊

蘇文來

相對人 蘇萬

蘇錦淵

蘇金源

蘇光榮

蘇結源

蘇琇雲

蘇綉娥

蘇佩君

蘇麗香

蘇介順

蘇介立

蘇秀玲

林延燈

王浚瑋

堡景

林芳如

林昭文

吳林循

阿援

陳林玉含

林素貞

林蘇對

蘇風川

蘇吳麗鴦

蘇介文

蘇文賓

蘇萍瑋

蘇于婷

蘇昌平

施晶晶

施玲姬

施錦雀

施淑靜

曾瑞進

曾智源

曾智宏

曾靜芬

曾鈴萍

曾鈴娟

梁本聰

梁碧鈺

梁碧蓮

梁碧純

梁育達

梁婉靖

卓此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鈞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等2人負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3號判決,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蘇萬、蘇錦淵、蘇金源等3人連帶負擔;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即蘇萬等46人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有收據在卷可稽。又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1年12月13日民事裁定所載為2,262,313元,其中上訴人即原告即聲請人等2人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範圍為占用土地價額1,795,500元(即781,375元+1,014,125元),訴訟費用為18,820元,此為第一審未確定部分,由蘇萬、蘇錦淵、蘇金源等3人連帶負擔;另第一審已確定而未繫屬二審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653元(即23,473元-18,820元),則應由原告即聲請人等2人負擔;至第二審費用24,486元,由被上訴人(即蘇萬、蘇錦淵、蘇金源)及追加被告(其餘被告43人),共計蘇萬等46人連帶負擔。是以,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相對人蘇萬提出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80號抵扣訴訟費用等部分,因此部分僅涉及訴訟費用之清償方式,與確定訴訟費用額無涉,於此附帶說明。

四、至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費用計算書:聲請人提出之預納費用:

項目

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1.一審裁判費

23,473

蘇英俊

蘇文來

111.12.16

2.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

8,150

蘇英俊

112.2.7

3.戶政規費(謄本費)

000

同上

112.9.8

4.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

5,200

同上

112.12.21

5.地政規費(複丈費)

10,000

同上

113.3.12

第一審計:47,708元

6.二審裁判費

20,211

蘇英俊

蘇文來

113.7.12

7.戶政規費(謄本費)

1,035

(75+945+15)

蘇英俊

113.7.1

113.9.12

113.10.15

8.郵資

3,240

(360+324+360

+1836)

同上

113.9.20

113.11.25

第二審計:24,486元

附表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新台幣(元)

備註

原告即聲請人2人:

蘇英俊、蘇文來

4,653元

第一審確定部分由原告負擔

被上訴人即相對人3人:

蘇萬、蘇錦淵、蘇金源

連帶給付蘇英俊、蘇文來18,820元

第一審未確定部分,由被上訴人3人連帶負擔

連帶給付蘇英俊24,235元

第一審計:47,708元(4,653元+18,820元+24,235元)

被上訴人(蘇萬、蘇錦淵、蘇金源)及追加被告(蘇光榮等43人):

即全體相對人共46人

連帶給付蘇英俊、蘇文來20,211元

第二審由被上訴人及追加被告,共46人連帶負擔

連帶給付蘇英俊4,275元

第二審計:24,486元(20,211元+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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